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
浙教高教〔2015〕33号
各普通本科高校: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〔2011〕9号)和《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》(教高〔2013〕10号)要求,我厅制定了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我省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周期为2015年至2018年。2015年试点评估3所高校,2016年—2018年每年拟安排评估8所高校。考虑到通过合格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需5年后再进行审核评估(相对集中在2018年),因此,建议上一轮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普通高校在2017年底前接受审核评估。请各有关高校提出本校接受审核评估的时间申请,并于2015年4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我厅,我厅将统筹安排审核评估年度计划,并予公布和上报。联系人:周琼,联系电话:0571―88008975,电子邮箱:zhouq@zjedu.gov.cn,联系地址: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,邮政编码:310014。
附件:1.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(试行) .doc
2.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范围(试行) .doc
3.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操作规程(试行) .doc
浙江省教育厅
2015年3月17日